四川“天价乌木案”再开庭 乌木权属请求被驳回

日期: 2025-12-27 07:01:01|浏览: 33|编号: 1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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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1月16日电,记者是安源,16日下午,备受社会瞩目的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在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过程,法庭驳回了吴高亮针对乌木权属问题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还驳回了吴高惠的所有诉讼请求,。

起诉的一方为吴高亮以及吴高惠,他们所提出的诉请如下:其一,要认定被告把从两位原告承包地当中运走并且扣押的七件乌木的相关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其二,要认定那些孳生于两位原告承包地且是由原告发现挖掘出来的七件乌木归原告所有;其三,被告通济镇政府需要即刻向两位原告归还七件乌木;其四,被告通济镇政府要赔偿由于其不当保管致使乌木损毁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通济镇政府称,此案件里所涉及的乌木,是在河道之中被发掘出来的,被告仅仅是进行挖掘以及保护,并没有施行扣押这一行为,并且这份案件里所涉及的乌木并不归原告所有,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过查明,在2012年春节那段时间,吴高亮于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处,发现了一根露出河滩大概10多厘米之长的木桩,于是便雇佣了挖掘机着手进行发掘。由于发掘所面临的难度比较大,持续了好几个小时,最终发掘却没有成功。在2012年2月9日23时左右,通济镇派出所得到了群众关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随即派遣值班民警前往现场。民警于现场发觉麻柳河通济镇17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了一个很大的水坑,水坑当中直立着一根木桩,并没有发现采挖人员,现场附近存在着挖掘机。通济镇派出所于是通知了通济镇政府,通济镇政府进而组织了相关人员去控制现场。在2012年2月12日,到2月23日期间,通济镇政府发掘出了存放在水坑中直立木桩周围的地下埋藏木材6件,其中包含树干2根、树桩1个、树节3节,另外,在距离水坑中直立的木桩大约200米处的上游河道内,发掘出了地下埋藏木材树桩1件。原、被告双方都确认,对于该案所涉及的地下埋藏木材,曾分别邀请了专家辨明为乌木,也就是阴沉木。通济镇政府把发掘出的乌木存放在了通济镇客运站内。

双方现场勘验时,原、被告所指认的乌木发掘位置大致相同,原告吴高亮的承包地和乌木发掘地隔开程度很大。原告吴高惠名下一块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它挨着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然而0026号承包地和河道之间隔着自然河岸,河岸和河道有显著落差,那6件乌木的发掘地经当地村组干部、彭州市水务部门实地确认,再参考通济镇农村承包地实测确权公示图以及通济镇产改影像图的标示,处于河道管理的范围,不在原告吴高惠的承包地底限内。对于在河道上游,挖掘出来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都认同,不在两位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

根据上述已经查明清楚的事实,法院觉得该案存在着这样几个需要先行裁定去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其一为原告的部分诉讼求请到底属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是原告之一的吴高惠到底具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经过审理之后,法庭驳回了吴高亮关于乌木权属问题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吴高惠的全部诉讼请求。接着法庭会再去继续审理吴高亮所作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并且会针对通济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其所保管乌木并给相应损失作出赔偿,依法得出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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