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精选 l 立法视角下“信息”与“数据”的四重概念界定与区分

日期: 2026-01-08 16:04:21|浏览: 24|编号: 16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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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当下世界各个国家的词典里,对于信息以及数据这两个词语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对于信息的定义更着重于消息还有内容方面,信息的表现或者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数据是代码化的指令,又或者是电子化存储的信息。信息包含数据,其范围也比数据大,数据是信息的一种表达 。

1.2 不同学科中对信息与数据的释义

不同学科,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于信息和数据的概念以及内容,有着不一样的理解,还有不同的解释。信息,作为科学术语,于1928年被哈莱特率先使用。在信息管理学内,信息广泛地指代那些能够被获取、传递、存储以及利用的对象,它能够排除意外性,还可以增加有效性。在 20 世纪 50 年代的时候,信息论的开创者香农于《通信的数学原理》这篇文章里把信息界定为:信息是信源那边存有的不定度 ,各个国家的词典对于信息释义、数据释义,信息和数据所属范畴,牛津词典表明信息是内容,是计算机进行处理的数据 ,数据是信息,是计算机进行存储的信息 , 信息大于数据 ,杜登德语大词典指出信息能够由代码字符构成,涵盖了内容层面 ,数据是以电子化形式存储的信息 ,信息大于数据 ,现代汉语词典说明信息是音信或者消息,是通信系统符号开展传输且处理的对象 ,数据是电子计算机予以加工处理的对象 ,信息大于数据 ,运用来消除不确定情况之中的东西 。那被称作信息熵的存在是信息 ,信息控制论的创设者把信息界定为 :人们感受客观世界来展开交流和交换的内容是信息 。在信息管理学里 ,信号 、符号 、资料 、知识 、情报或者消息内容被宽泛地定义成信息 。信息既非物质 ,又不是能量 。信息是其自身 ,是事物的表征符号 ,是信源发出的信号 ,亦或是信息涵盖的内容 。也有学者觉得 ,作为对客观世界反映的信息是存量 ,信息因交流和传递而具备价值 。此种观点着重指出信息的客观存在状况,认定信息乃是内容跟其物质外壳加起来的总体,。

于信息经济学里,肯尼斯·阿罗于1977年把信息界定为传递当中的知识差(of),且认定信息是一种经济商品,信息有着不可分割性与非竞争性,也就是信息不易被独占或者垄断。信息拥有层次性、不可分性以及共享性的特性。另外有信息经济学者觉得,信息具备普遍性、客观性、衍生性以及可传递性。信息的衍生性也就是信息的无限性,指从信息产生的别的信息能够形成无穷无尽的衍生链带,信息衍生的结果甚至能够产生信息爆炸的效果。此种观点更强调的是信息的内容、意义和主观性价值。

研究信息伦理学问题时,有学者明确表明一事实,这事实阐述的乃是,伴随部分人类能动者,包括无线网络、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信息原本的存在形式逐渐呈现出“电子化”变动状态。信息技术促使信息本体发生了数字化的转变。卢恰诺在研究中,特意将信息和数据进行精细区分,据此引申并且创立了一套围绕信息圈的独特概念,此概念涵盖了信息、数据、知识等人类社会信息化条件下的重要要素。该观点一方面充分接纳信息客观存在这一既定事实,另一方面又精准认知到信息借助载体得以保存和传递所蕴含的重大意义。

大概在20世纪的时候,数据于计算机学科领域里开始被大量运用,此领域中,数据一般被界定成:能够被计算机辨认以及处理的符号的通称或者集合,它是计算机加工加之处理的原材料,是计算机系统里的字符串,还被视作“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是承载信息的物理符号”,在计算机学科内,数据的意义广泛,像可被输入计算机系统予以编码的文字、图像、声音等,都归属于数据的范围,早些时候,有学者觉得信息就是数据,二者存在混淆 。随后,伴随计算机的运用,有学者觉得,数据乃是一种物理状态的辨别,不同数据的搭配或许会传达某些信息,或许没法传达信息。亦有学者认为信息是带有特定意义的数据,数据是未被加工的事实叙述,把数据和信息的关系表述成原料与产品的关系。另外有学者认为,数据是计算机借由代码达成对现实世界里事物的记录或者测量成果。

归纳而言,于当下信息科学范畴之内,信息同数据相互存有差异,然而能够相互予以转变。数据当作是用来承载信息,并且按照一定规律性去进行排列的那类物理符号或者计算机代码。“信息乃是数据所荷载的内容。”就好像现代管理学之父的德鲁克把信息界定为:“经过赋予相关性以及目的性之后的数据”。他觉得,纯粹的那些数据自身并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意义,唯有经过解释,针对实体行为产生作用影响的时候才具备意义,而处于这个时候,数据就变成了信息。于是,数据能够当作信息的基础原本材料,数据经过了加工、进行了提炼,能够演变成具备意义、拥有价值的特定序列的数据组合,也就是信息。其持有这样的看法,继续从信息里提取规律性的有用内容,这便是知识。提出了递进式的DIKW体系,也就是数据、信息、知识以及智慧的关系是,通过数据加工提炼出信息,凭借信息规律和抽象形成知识,而经由知识的反复总结变为智慧。

可以看到,于信息科学这个范畴当中,数据跟信息的概念彼此区分开来,数据被视作是信息呈现出来的电子化样子,是构成信息的基础性要素或者承载着信息的符号。各个学科针对信息以及数据所给出的定义就如同表格2这样来展示 。

2 法律规范之维:比较法视野下信息与数据的定义与范畴

2.1 国际组织文件对信息与数据的界定与范畴比较

国际标准化组织which for is ISO 在标准《信息技术词汇》当中,给予数据这样之定为,数据乃系对信息依特定做法来重新表达出来为,使之适配用于传播交流或是阐释解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加工,数据能够经由人工也能够通过自动化方式予以处理 。在此之中,反复提到的“获取信息或数据”,并且对信息处理的定义是这样的:“系统地去执行信息操作,这当中涵盖数据处理,还可能包含数据通信以及办公自动化等操作”,同时表明“信息处理不得用作数据处理的同义词”等情况,由此能够看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里,信息与数据是有区别的,数据是信息在特定时代、特定技术背景之下的一种表达方式。信息的范围明显要大于数据。

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所发布的《跨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指南》所界定的范畴里,其中将个人数据、也就是data定义成这样:“跟已被识别或者能够被识别的个人、也就是数据主体关联的任何信息”。个人数据是那种跟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着的信息。在《跨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指南》当中能够同时看到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数据这两个概念,然而却没有展开详细的区分。依据其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来看,个人数据的实质是信息。在该指南之内,信息与数据并没有进行区分,是混合一块加以使用的。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时,东盟十个国家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这总共十五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RCEP里对于个人信息给出的定义是:“个人信息是指任何跟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联的信息,其中涵盖数据。”。

在RECP里,能够看出,信息跟数据是不一样的概念,信息涵盖了数据,这一点是可见的。在国际组织所发布的标准、协定以及指南等文件当中,存在对信息与数据进行混用的情况,同时也有关于信息与数据之区分的规定,认为数据当属于信息,数据乃是对信息加以重新表达作为凭证,就像表3体现的那样,这种情况是可见的。

2.2 各国法律规范对信息与数据的界定与区分

在法律规范这一层面,不同国家依据本国惯例以及司法特色等等,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里头,对数据、信息、信息隐私、资料这类概念的运用并非统一。欧盟惯于采用“个人数据”这个概念,美国惯于采用“个人信息”,在我国台岛、香港、澳门地区,大多采用“个人资料”(这里“资料”一词是对“Data”的翻译),而我国大陆地区运用个人信息概念。在和信息、数据相关的立法当中,欧盟大多运用数据概念来立法,我国大陆地区以及美国则是对信息和数据同时加以运用。像欧盟《数字市场法》(Act,DMA)第二条所规定的那样,数据是指那种数字化的行为、事实或者信息,以及针对行为、事实或信息所做的汇编,这里面还包括以声音、视频或者视听记录的形式呈现的。从欧盟DMA的规定当中能够看得出,数据是数字化信息和有关信息的汇编。数据能够被视作是信息的一种表达形式。而GDPR第4条里面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是:“个人数据是指跟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欧盟GDPR里把个人数据的本质定义成信息,这样看来,欧盟法律规范中常常运用数据概念,且数据是作为信息在新时代的一种呈现方式。美国2017年的《开放政府数据法案》(Open Data Act)中作出规定、指出,不管数据被记录的途径与媒介究系如何,数据指的都是被记录的信息。美国在2018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即Act,CCPA)的1798.140(o)里运用了个人信息概念,并且作出规定:“个人信息是指那种可识别、具备相关性、能进行描述、能够,或者可以合理地、直接抑或间接地与特定的消费者或者家庭产生关联的信息。”从欧盟对于个人数据的界定以及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方面来看,两者所指代的事物是相同的,尤其是欧盟的GDPR把个人数据的属性认定为信息,由此可见数据是属于信息的。将欧盟DMA,以及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案》里,针对信息所含数据的定义进行剖析,能够知晓,数据能够借此被当作,由信息转化而成的电子化形式,或者是其他样式的记录,以及汇编 。

2.3 我国法律规范中信息与数据的界定与区分

我国法律规范层面,首次对信息与数据作出区分之处,是《网络安全法》。2017年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其第76条把“个人信息”定义成:“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下的,能够单独或者跟其他信息相结合来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类信息”。对“网络数据”的定义则是:“借助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能从这条规定看出,我国立法者于法律规范层面,在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上,倾向于从内容层面着手进行认定,个人信息的形式存在电子或其他记录方式;然而对数据的定义,却着重强调“电子化数据”,突出数据的电子化特性,数据是信息的数字化呈现形式,我国在规范层面对于信息与数据的区分,从一开始就颇为显著。

随后,在我国《民法典》编排制订进程里,《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108条当中曾把“数据信息”当作权利对象。依照“数据信息”这一词语的现身能够发觉,我国立法人员始终在信息跟数据区分议题上犹豫不决。最终,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27条把数据作为民事权利对象,并且在第1034条里规定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详细内容。从《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跟数据作出的区分规定的这个层面而言,咱们国家的立法承认了信息和数据在规范方面所具有的区分意义,并且把数据跟信息的本质视为等同,觉得数据是信息以一种电子化或者其他形式呈现的记录 。

站在国际的视角去看,在个人信息跟个人数据的定义里头,欧盟以及美国所运用的概念有着混同状况,然而整体而言,依旧觉着数据归属信息范畴,数据是信息的电子化亦或是别的形式的记录,数据是信息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一种呈现,就像表4所显示的那样。

3 理论研究之维:信息与数据区分的三种学说

对信息和数据认定、区分这点,当下存在三种主流观点:其一,在当下时代背景里,不管是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范层面,信息与数据区分意义不大,无需区分;其二,信息和数据实际有区别,然而规范意义方面区别不大;其三,信息与数据在事实层面以及规范层面都该区分。

3.1 信息与数据无区别说

有着信息与数据无区别这种说法的学者觉得,信息跟数据具备同质性以及共生性,本质不存在区别,这一观点表明,在当下世界各国对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信息隐私等不一样术语的运用方面能够获得佐证,和Mayer觉得,对于信息与数据没必要去进行区分,觉得数据是指借助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记录的任何信息,是能够被检索的,能被人和机器感知的,从这个层面来讲,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数据达成了与信息的混同,两者也没有规范意义 。

3.2 信息与数据在规范层面区别说

有一种研究持有这样的观点,信息跟数据实际上存在语义意义以及内涵方面的差别。可是呢,在当下的数字化技术情形之下,信息和数据展现出高度的互通特性以及共生特性。所以呀,仅仅只是从概念角度对信息和数据加以区分的话,其意义并不是很大。虽然针对数据与信息这两个词语开展事实或者使用方面区分的讨论数量是比较多的,但是因为身处数字时代,数据变成了信息的主导形式,并且数据与信息常常是直接对应的,在实践过程中二者相互指代也不会出现混淆情况。因而,对于数据与信息在使用方面并不存在进行区分的必要性。在当前世界范围的所用法律规范里,于对不同术语的使用当中,这一观点能够获取印证。像欧美所习惯运用的“数据”概念,有美国所使用的“信息”概念,还有部分地区所习惯运用的“资料”概念,虽说它们的称谓并不相同,然而本质上全都指向同一内容。耶鲁法学院前院长Post教授也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在针对信息与数据问题展开讨论之际,尤其是在当下各国对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信息隐私等用语存在差异之时,没必要过多地纠结于称谓方面的问题,而应该把重点放置在不同称谓背后或者称谓所指向的具体事物之上。然而,说到当下各个国家在提及针对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数据进行保护这件事的时候,它们所指的那些事物是一样的,并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

所以,秉持该观点的学者觉得,仅仅在称谓方面或者用语层面就信息与数据予以区分,其意义是不大的,更应当在法律规范层面就数据与信息问题展开区分。就像梅夏英所讲,对数据与信息进行区分的法律意义是在对不同法律问题进行界定这一点上。对于有关数据媒介以及载体,却不涉及内容的法律问题,像企业数据保护的情况,应当归属于纯粹数据问题类型,而关乎信息内容的保护问题,比如个人信息保护,那则属于信息问题的类型。把信息方面的问题,和那数据方面的问题,加以区分开来,如此这般,才能够更有助于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调整。

3.3 信息与数据在事实与规范层面区别说

学界研究里面,有一种观点是这样的,也就是信息、数据在事实层面、规范层面都得进行区分。劳伦斯·莱斯格把对网络的规制分成了三个层面,分别是内容层、代码层、物理层。信息对应的层面是内容层。法律所调整的信息是存有一定意义的内容;数据对应的是代码层。法律调整的数据是以 0 和 1 二进制比特形式存于网络空间里的代码,它是信息的符号、载体。有学者觉得,在当前世界范畴内,当提及信息与数据之时,大体上是从信息内容(语义)这一层面、符号(句法)这个层面以及实体这个层面这三方面展开理解以及界定的 。有学者持这样的观点,不管是在实际情形当中还是在法律予以规定的范畴里,信息与数据的区分都是明晰的 。当下数据作为一种载体,在实体这个层面已然得到了保护 ;而作为符号的数据库等数据的集合,同样已经受到了版权法的保护 ;作为信息(语义)层面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未获取财产权保护,而是借助防御机制加以保护的 。

有学者觉得,数据跟信息的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不然在说起个人数据财产权等概念之际,会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数据的本质呢,是信息的载体,是对信息的数字描述,是技术上处理的对象,是电子化的信息记录,特别是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从客体层面区分信息和数据是数据权属问题的关键,数据是一种符号,是载体,是被计算机存储的事物,而信息着重讲的是符号或者载体上所反映或者承载的内容 。由此,数据能够变成财产权保护的对象,并且其负载的信息是由人格权给予保护的。同时指明,在规范层面来讲,版权法已经针对信息和数据都达成了财产权保护,就像对作品以及数据库的权利保护那样 。

仍有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即信息属于事物的客观属性以及规律,数据乃是符号与载体。智慧主体会去识别信息,并且因对信息的记录从而形成了数据。信息跟数据的关系呈现为,信息(客观的情况)——智慧主体进行识别(属于主观的行为)——数据(作为客观的载体)。所以,于法律规范这个层面来说,信息权利人针对信息拥有权利,而数据权利人对于数据享有权利,信息没办法进行交易,然而数据具备经济价值,在数据之上理应设立数据财产权。保罗·索洛韦伊于其可识别性理论的改进之际表明,“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涵盖有“数据”以及“个人身份信息”这两部分内容,此二者应该予以区分开来。

4 立法与研究中对信息与数据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在我国法学范畴之内,针对信息跟数据概念的区分以及界定,这关乎往后理论研究以及法律文本里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个人信息财产权跟数据财产权等概念的选取,还涉及概念相互之间的区分,并且也会对理解个人信息权与数据财产权的内涵以及外延,还有后续理论研究造成影响。这段话按要求改写后有:本文持有这样的观点,在事实层面,在概念使用阶段,甚至在法律规范领域,理应秉持最庄重严谨毫不含糊之态度来区分“信息”跟“数据”,并将此作为根基去划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概念,划分个人信息财产与数据财产,辨析个人信息财产权、数据财产权以及信息财产权等概念,并且基于此去开展后续我国的立法以及研究工作。关于信息与数据的概念内涵以及区分情况,在以下内容便能详细看到。

4.1 信息与数据的概念界定

拉丁文中信息是“”,指的是信息情报、资讯或者证据,数据在拉丁文中是“Datum”,意味着事实,也表示已知,以及对事实的客观记录,从广义角度看,日常生活里信息与数据都能够指代所有消息、资讯和内容,在传统“小数据时代”,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科研数据、统计数据以及财务数据等,所指代的便是科研资料或者科研信息,那个时候,数据和信息概念在指代内容与范畴方面不存在区分 。在人工智能跟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法律规范里信息与数据的概念以及范畴开始出现分野,像在ISO标准《信息技术词汇》针对信息与数据概念区别进行规定,信息被界定为各种符号、消息还有内容,数据被视作是信息的一种重新的表达,信息涵盖了数据,在欧盟DMA、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案》以及我国《数据安全法》中 ,数据指的是以电子化或者其他形式被记录的信息,或者是对信息的记录 。于是,就国际上现存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言,在信息与大数据时代,信息依旧指人类社会里的所有资讯、消息以及内容,然而数据变成了对信息的一种电子化或者其他形式的记录,数据是信息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状况下对信息的一种新型表达形态,数据归属于信息。此定义也契合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中对数据的定义(数据,乃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4.2 信息与数据作为法律概念的异同

两个范畴,信息连带数据,于法律层面,是彼此区分的概念。其一,就信息跟数据法律性质异同予以比较时,信息和数据存在相同之处:一则信息和数据本质属性一致,均可化作法律上的客体;数据作为信息于新时代的一种表达架构而言,归属于信息,二者本质属性相同,且都拥有可客体性。二则信息和数据一概具备无形性、非物质性以及非损耗性,有别于传统的有形有体之“物”。三则信息跟风数据都拥有可复制性以及商业价值。信息跟数据在性质这块不一样的地方有,其一,表现形式不一样,信息的表现形式呢,既能够是文字、图表,也能够在现实世界里被纸张、岩壁、石头等记载、刻画,还能够被记录成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甚至说不定出现量子这类新载体之类情况也都能承载信息,然而数据是信息表达形式当中的一种,大多是电子化的二进制符号。其二,可被识别的主体不一样,信息着重对人有意义,识别主体是自然人,可是数据的识别主体大多是计算机。其三,两者具备商业价值的 不同。基于信息自身价值,信息具备商业价值,而数据具备商业价值,常常是由于拥有从无序、海量以及碎片化数据里提取出有价值商业信息的潜能。其次,在信息与数据法律范畴的认知方面,当下,学界存在“信息=数据”“信息>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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