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狗头金之争,最终迎来了结果,记者于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那里得到消息,该县有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其鉴定结果尚未出来,要是牧民有意愿的话,政府能够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之后存放于县博物馆,“要是不想卖那么他就自行保管着。”。
狗头金的归属,犹如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
公众怀有该种关切之情,这点是能够被理解的,毕竟根据之前网络上一些律师得出的论断,狗头金跟以往各个地方出现的天价乌木情形相同,均归国家所有,要是不上交的那么便存在违法方面嫌疑之处。如今,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官员作出这样的解释:鉴于矿产所指的是地下之物,而这个(狗头金)是散落于表面的,并不属于矿产范畴,再者而言也并非偷盗窃取而来的,也不是通过乱采乱挖所得来的,所以,依旧归该牧民所有。如此这般结果,也算是多多少少能让大家获取到些许安慰的吧。
通常来讲,为了对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的资源予以保护,凭借《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这般的法律能够做到明确的界定,针对这些事物的保护,同样是国际通行的法则 。
有的时候,哪怕某些“地下埋藏物”既不属于文物范畴,也不属于矿产类别,那也不应当被随随便便地采掘,更不可以被擅自占有。就像之前所提到的天价乌木之争那个例子,据相关报道称,“在四川彭州村民寻觅到天价乌木之后,从2011年年底一直到2012年年底,四川全省范围内的楠木滥伐案件相比过去增长幅度超过了50%。正是因为对乌木展开了大规模的滥伐滥采行为,才致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破坏。鉴于乌木埋藏深度较深,深藏在几米或者几十米深度的情况都存在,大规模的滥采行为对于河道、田地以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出现这样情形时,去限制个人对乌木随性采掘,应当讲没什么可指责的。当然了,将村民偶然发觉的乌木强行“收归国家”,借由这般方式来“限制”到底适不不合适,这是另外一码事。
若是讲呢,凭借法律清晰界定了哪些物品属于文物、哪些物品属于矿产从而需要予以保护,又明确了哪些物品由于过度开采会引发环境问题故而需要加以限制,这不存在什么问题的话,那么现今诸多与资源保护毫无关联的、不够清晰明确的无主物、埋藏物一概都归国家所有,或许就会致使人们不知如何是好了。从某种层面来讲,狗头金的归属纠葛,其中固然存在当下法律相关规定不够精细的缘由,然而很显然,当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定狗头金应当归属拾得者的时候,又并非仅仅源于对法律条文的“较真”呢。此前,在有关乌木的案例里,有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表现,在有关青铜剑的案例中,同样出现了相仿的民间舆论。而这样子的某种大众心理,对应着这种公共情绪,反而是更值得去给以正视的事情了。
依据法律来讲,之所以呈现这般状况,是由于咱们《民法通则》第79条有着如此规定:“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属国家所有。” ,。
这个法条,看上去好像没什么问题,然而在实际情况里却极易引发十分荒诞的效应。以法律学者顾则徐在《南方都市报》上所发表的一篇评论当中的话来讲:依据这一规定的字面样式,所有人不清楚的埋藏着的,隐藏起来的所有垃圾物品、有害物品是不是也全都归属国家所有呢?它们难道不算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觉得一切没有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为何会呈现此类无比荒诞的情形呢,这些年,从那天价乌木的纷争,到公众舆论对于狗头金归属问题的关注之情,我们皆能瞧见属于“官民争利”的影子,要晓得,在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民法通则》之际,当时咱们始终是以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状况之下,“官”与“民”也就是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压根就不存在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当下这个越来越重视私权的时期,“官民争利”这种现象频繁地出现,这表明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原则得以确立,“私权”的觉醒和原本存在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就被明显地展现出来了。
按尊重“私权”的立法原则,对于无主物品,所有权“先占”原则,曾获中国历朝律法以及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普遍认可,且全然契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构建起来的理性与感受。举例而言,拾荒即为大家日常皆自觉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然而,“先占”制度明显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情形撞冲突,因咱们当下现行的物权法未涉及,所以,依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落入“国有”的范畴。 。
故而讲,虽说当下保护私人财产已然被写进宪法,并且物权法也已然颁布,然而客观来讲,产权的保护现状依旧未曾催生出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举例来说,公共利益跟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仍然有待于强化,有可能致使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然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只不过是源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之下的尴尬现实。
个人偶然发觉类似狗头金、乌木那般的情形,究竟“国家所有”是例外呢,还是“个人所有”是例外呀?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国家理应经由“列举”以及“有限排除”的办法,去界定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之下,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畴。对于那些处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并且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当视作无主物,立法明确规定归“先占”者所有,使得每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都能够寻觅到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现实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