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6-01-15 07:02:41|浏览: 33|编号: 1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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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相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为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从而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草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加以区分,其中第22条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明确了出来。《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主要是对《条例》第23条里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进行细化,对其范围予以明确,对判断标准加以确定,还给出提示办法,从而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且要在信封之上,注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

附件,存在这么一种办法,它与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相关,并且是分类方面的办法,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营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及提示办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故此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作的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可能产生影响的网络的信息,指的是,除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之外的,借助互联网进行发布以及传播的另外的,可能会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去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使其产生极端情绪还有养成不良嗜好等情况的信息 。

第三条信息,其为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那种示例,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可能引发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存在不安全驾驶以及其他危险动作,诱导他人去模仿高风险行为,致使进入危险区域等这类能够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行为展现的时候,情况是如下这么种情形这般的状况着这种样子而已的 。

(六)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的;

(七)宣扬,是展现出未成年人抽烟情形啦,这里的抽烟含电子烟哦,还有饮酒,以及暴饮暴食,另外还有彰显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行为喏。

(八)宣扬那种代写代抄的行为,宣扬抄袭作弊的行径,宣扬逃学旷课的情形,宣扬校园霸凌这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

(九)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交友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饭圈”行为的;

(十一)实施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主播行为,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行为,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行为等,以此来博取关注或者谋取利益的行为的 。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

(三)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四)宣扬畸形审美、崇尚审丑、低俗恶俗文化的;

(五)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运势命理等伪科学内容的;

(六)宣扬未成年人早恋的;

(七)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八)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内容。

第五条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导或教唆未成年人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当言行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的形象,进行摆拍,进而演绎出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出现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服务的;

以恶搞未成年人这种方式,借助利用未成年人去打造出争议人设,进而通过这些途径来博取关注的 。

(五)借助未成年人在短视频里长时间出镜,以此来积累人气,进而牟取利益,最终影响到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 。

对未成年人开展品行方面的测试,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方面的测验,将不良现象予以放大,把非理性情绪加以放大的 。

(七)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不经过监护人给出的同意,不恰当去展示未成年人经历的学习的状况,以及生活遭遇的情况等,这些情况是有可能会暴露出未成年人所含隐私权方面的信息的 。

(二)诱导未成年人泄露个人或他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授给未成年人,能够规避防沉迷系统的方法攻略,教授给未成年人,能够规避未成年人模式的方法攻略的 。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第八条,针对本《办法》所涉及的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的措施,以此避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对于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要求,在信息展示之前,于显著位置给出明显提示。

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用户,去提供具备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这样一个标识功能,并且要引导以及规范用户针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涵盖:

在文本起始处,适当位置也就是中间或者末尾,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于音频开始之处,或者末尾之时,又或者中间契合位置,增添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这般的标识,又或者于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眼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要在视频起始画面那儿,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还要在视频播放周边的恰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也可以在视频末尾合适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或者在视频中间的适当地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又能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五)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条款项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内容要求,请勿在首页之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列表以及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显著位置、容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关键环节,呈现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内容。

有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还有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这些都应当去建立,并且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措施,以此来防范,进而抵制传播那种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

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以及服务里头,禁止出现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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