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新社记者刘贤安源于成都发出电文,引发全国法学界、舆论界争议将近半年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事件,在当日正式步入司法程序,乌木发现者吴高亮以及其姐姐吴高惠,部分乌木埋于吴高惠承包地中,两人共同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了针对通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诉求通济镇政府归还乌木。
乌木,也被称作阴沉木,它是那埋入淤泥里的部分树木,历经上万年的炭化进程才形成的,有着“东方神木”以及“植物木乃伊”这样的称呼。今年2月1日,吴氏姐弟于自家承包地当中发现了乌木,其估价为1200万元人民币。后来,当地政府援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把乌木拖走进行保管,于7月3日承诺给予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奖励。
吴高亮及其代理律师,援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内容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认为,乌木不是化石,不是矿产,不是文物,也不是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它有可能被判定为其承包地的天然孳息,进而归吴高亮所有。
自乌木被发现开始,直至吴氏姐弟发起诉讼,舆论领域以及法学领域针对此均存在许多探讨。
依据网络调查结果所示,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占比76.4%的网友持有相应观念为,乌木“并非是文物,只要是谁挖到了那么就归谁所有”;还有有着比重为14.4%的网友持有想法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不准到底算什么情况”;另外有着占比9.1%的网友持有观点认为其是“归国家所有”。
法学界针对此事的看法并非一致,存在不同观点。有专家觉得,土地承包权与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吴高亮所承包的土地当中发现的埋藏物,理应归国家所有。又有专家言道,对于乌木所属性质的界定,当前尚不清晰,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称,那些持有“乌木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的人,当直面当前市场上乌木交易这一现实状况的时候,是很难让自身的说辞圆满合理的。乌木归属问题属于此案的关键要点,其结果难以预先推测。不过,不管此案最终胜诉还是败诉,都将会推动法律制度建设迈向前进,或许会让“国家所有”、“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的界限变得更加明晰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