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是为了达成保护古树名木之目的,二是要对古树名木资源予以合理利用,三是致力于传承历史文化,再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形,这才有了本条例的制定啦。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四川省的行政区域之内,那些分布在原始林之外的、经过依法认定以及公布的古树名木,针对它们所开展的保护以及管理活动。
上一条款当中所说的古树,指的是树龄处于一百年以上的那些树木呵。同一个上一条款以内所称名木,是说具备重要历史价值、极具文化意义、拥有观赏价值以及具备科研价值或者有着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哟。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要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坚持原地保护的原则,要坚持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区域中的当地政府需要强化对本管辖地区范围以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以及管理工作时的主导作用,把古树名木的保卫工作纳入整体国土上区域的规划范畴,并且要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进行普查、认定为目标,再予以抢救、养护、向大众宣传、开展科研等一系列活动所需的费用,都列入本级可以安排使用的预算当中。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施行协调,在本行政区域之内,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林草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这些部门,会依据职责分工,去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以及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除此外,财政部门如此,自然资源部门也同样,生态环境部门依然这样,农业农村部门同样要做,水利部门没两样,交通运输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文物部门、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均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事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成效,充分借助运用本地民间习俗,连同传统节庆,精心策划组织开展方便使得公众能广泛充分参与其中的各类活动,以此增强全社会各个层面对于古树名木的那种源于自身内心而生的、自然的自觉保护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要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还需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以此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鼓励单位以及个人,通过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当中。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个人,能够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能针对那些在保护古树名木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单位,还有符合条件给予表彰的个人,依照国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来施行表彰举措。
第九条,单位以及个人存在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可以去损害并且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利去制止以及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具(市、区)人民政府需每隔十年最低限度组织开展一回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把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之类情况。
第十一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那么,树龄处于三百年以上,却不满五百年的那些树木,被界定为二级古树,针对它们要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且不满三百年的树木,属于三级古树,执行三级保护。
第十二条,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方可纳入名木范畴:
那些由国家的领袖人物所种植的树木,那些栽种于国内外的著名政治人物之手的树木,以及那些源于历史文化名人植下的树木。
在名胜古迹那儿有分布,在历史园林之中存在有,于宗教场所里面是有的,在名人故居之处也有分布,这些树木和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是较为重大的历史事件有着关联。
(三)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范畴的标志性树木,以及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中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树木,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
第十三条,就县(市、区)人民政府而言,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针对古树名木展开组织鉴定工作。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一树一档”这一标准要求,去构建起关于古树名木带有文字和图像的档案信息,并且针对古树名木所处的位置、展现出的特征、历经岁月长短数这一树龄、树木生长的周边环境状况、树木自身生长的具体情形以及当下对其保护的实际现况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实施动态化的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得去制定古树名木认定规范,要组织建立起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以及专家库,还得统一朝着社会发布古树名木名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去组织专家,让专家参与,在其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古树名木鉴定工作,以及抢救复壮工作,和养护管理工作,甚至还有保护方案审查工作,以及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以及个人,向着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去提供未经认定且未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组织调查,还要进行鉴定。若是属于古树名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去进行认定以及公布。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当中,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所呈现的情况,去确定树龄处于八十年以上但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当作古树后续资源,按照参照三级古树的方式来实施保护。
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采取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其养护规范,由省绿化委员会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在各类用地范围当中,即机关、学校、部队、包含团体范围的单位区域、也有企事业性质单位,还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地存在古树名木的情况下,其所在的这样的单位,是成为日常养护责任人这件事的主体所在呀。
在位于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以及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那些古树名木,其日常养护责任人是机场、铁路、公路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这些单位可是肩负着相应责任的,是要对其进行日常养护的呢。
(三)在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林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那些古树名木,它们的管理机构是日常养护责任人。
那些处于城市道路的,街巷的,绿地的,广场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之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是这个为日常养护责任人的主体。
(五)于城镇居住区以及居民庭院范围之内的古树名木,要是实行了物业管理,这物业服务企业那就是日常养护责任方,倘若没实行物业管理之时,街道办事处便是日常养护责任一方。
在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范围以内,存在着古树名木,对于这些古树名木而言,乡(镇)人民政府是日常养护的责任人。
(七)在农村承包土地之上存在的古树名木,其中承包人、经营者乃是日常养护责任人;于农村宅基地之上有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就是日常养护责任人;处于其他农村土地范围之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之人不明确,或者存在异议的情况,由古树名木所处地域内对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当中,应当去跟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起日常养护责任书,从而去明确日常养护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责任人出现变更情况,这种变更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再次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以此来明确养护责任关系。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要依照养护规范,去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并且要防止出现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县级以上,处于地方的人民政府,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呢要求是把必要,所需而且无偿的养护古树名木的知识培训,当然还有相应一些技术指导,提供给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这种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第二十三条,若古树名木遭遇有害生物侵害,或者受到自然损害,又或者遭受人为损害,亦或是出现生长异常的情况,那么日常养护责任人理应即刻报告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以便进行处理。
在接到报告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当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以及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调查,要查明产生的原因以及明确责任所在,还要据此实施抢救、治理以及复壮等一系列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第二十四条当中所称的情况,应当依据古树名木具有的等级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相应的适当养护补助,并且能够按照养护所呈现的状况、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进行划定,所划定的保护范围要向外扩展三米啦。
对于处于城市范围内、镇规划区当中以及其他特殊区域之内的古树名木再者就是古树群,能决定其保护具体范围的是,依照现有实际情形来进行划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在第二十六条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的需要,于古树名木的所及范围周遭,去设置支撑架这个设施,以及保护栏这类设施,还有避雷装置这样的设施,这些皆属于必要的保护设施。
县(市、区)的人民政府需安排设置古树名木保护牌,该保护牌要注明这几个详细信息内容: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挂牌单位。并且,保护牌那至关重要的编号和具体样式是由省绿化委员会给予统一明确且确定的。
不论什么单位,还是任何个人,都不可以擅自去移动,或者要损毁那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有关保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古树名木上进行刻划,进行钉钉,进行攀爬,进行折枝,进行挖根,进行剥树皮,在其上面缠绕重物,在其上面悬挂重物,或以它的树干作为支撑物。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内,存在非通透性硬化地面的情况,有敷设管线的行为,有架设电线的举动,有挖坑取土的做法,存在非保护性填土现象,有烧火的行为,有排烟的情况,有采石取沙的行径,有倾倒污水垃圾的行为,有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还有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 ( 物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有省重点建设项目,如果确实必须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之内开展建设施工,根本没办法避开,那么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要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且报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要对保护方案的制定以及落实这两方面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要是对古树名木正常生长产生影响的话,建设单位得采取避让措施,要是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对应的复壮以及养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面这些情况中的其中一种的,能够申请去对古树名木实施移植,进而实行异地保护:
其一,原生长的环境出现了改变,这种改变致使其不再适宜古树名木持续生长,而这种不适宜持续生长的状况,有可能会造成古树名木走向死亡的结果。
(二)古树名木致使公众生命安全存在遭受危害的可能性,并且没办法采取防护举措将隐患予以消除的。
三,因那身为国家以及省所重点建设的项目,确确实实是没有办法去进行避让的,并且对古树名木而言,是具备不了有效保护的能力的。
移植古树名木,要制定移植方案,需落实移植这件事以及养护所产生的费用,并且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进行审批。
第30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要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来实施移植。符合本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按古树名木等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符合本条例第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移植之后,古树名木所在之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里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应当趁早去更新古树名木的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且变更日常养护的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砍伐:
第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且符合该条第三项规定,第三,再加上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第四,而现有技术手段并没有能力达到其可以被移植之后还能存活的情况的。
(二)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需砍伐古树名木,要拟订砍伐方案,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有审批权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受理移植或者砍伐的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时候,能够组织专家论证,保存相关资料,还要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若存在古树名木死亡的情况,负责日常养护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具备古树名木管理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此主管部门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门的专业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展开核实以及鉴定的工作,进行彻查来找出原因以及明确责任在谁。要是经过核查确实属于发生了死亡的状况,就要按照古树名木所对应的等级,然后向相应的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从而注销其档案。
处于死亡状态的古树名木可是依然具备关键的历史以及突出的文化兼具显著的景观还有特定的科研等价值,或者有着重要纪念的意义,在经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展确认之后,再由县(市、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去采取相应举措消除安全隐患之后才予以保留。
第三十四条,若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对文物保护造成影响,那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同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之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
推动借助古树名木良好基因,展开物候学研究,展开生物学研究,进行遗传育种等科研工作,适当地利用古树名木的花,利用其叶,利用果实等资源。
鼓励和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相结合,挖掘并提炼古树名木的自然生态价值以及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还有保护小区,开展自然教育体验活动以及历史教育体验活动。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来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不许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且要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监督。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言,存在名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机构,该部门应当强化对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事宜,并且每年最少要组织一回关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以内古树名木的数量状况,以及等级情形以及生长方面的状况等情形,来做出统筹安排保护经费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中,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工作事物的主管部门,需要去建立起一种举报制度,还要做的是公布举报的具体方式,之后要及时去受理来自于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针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情况,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查处;要是所涉及的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及时把相关的情况移交给有关部门去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