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最高罚3万元!请圈(拴)养大型犬,禁养烈性犬

日期: 2026-03-13 23:07:28|浏览: 2|编号: 16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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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深层次地针对全省城市养犬行为做到规范,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这是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89号)而来的此情况。(该规定具体内容需要把界面滑动到文章末尾处)。

前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近日,省农业农村厅把2019年发布的、名为《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那里边的(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9年〕第9号》着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出来的标准会要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修订版)公告如下:

一、烈性犬名录

有着藏獒这一犬种,还有比特犬,又存在着土耳其坎高犬,再有罗威纳犬,另外还有狼青犬,接着是昆明犬,之后是马犬(也就是马里努阿犬、可称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再有阿富汗猎犬,还有阿根廷杜高犬,再者是巴西非勒犬,复有日本土佐犬,还有中亚牧羊犬,而后是川东猎犬,接着是苏俄牧羊犬(可叫做苏俄猎狼犬),再有牛头梗(即牛头㹴),还有英国马士提夫犬,再有意大利卡斯罗犬,还有法国波尔多犬,再有俄罗斯高加索犬,再有威玛猎犬,再有雪达犬,再有纽芬兰犬,再有大丹犬,再有德国牧羊犬,再有杜宾犬(除去迷你杜宾犬),再有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再有斯坦福斗牛梗(即斯坦福斗牛㹴),再有松狮犬,再有秋田犬,再有捷克狼犬,再有巴仙吉犬以及有着上述提及犬种之间血统的杂交后所产生的犬只。

二、大型犬标准

肩高60 cm及以上。

本公告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要是有调整,会再度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原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所发布的《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被废止。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1日

请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先是在2019年1月12日,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予以公布,然后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

首要的一条,是为了使城市养犬行为得以规范,以此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督促犬只饲养人去履行相关的义务,并且保障公民的健康以及人身安全,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本规定。

此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以内,市以及州区域内,还有县以及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所在之处的城镇区域当中的养犬行为,和对于这类行为所行使的管理工作。

倘若是因为军事方面、警务范畴、科研领域、公益事项、演艺活动、商用用途等特殊需求而养犬的,那么本规定就不适用了。

本规定当中所讲的饲养人,它指的是那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的单位还涵盖了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这样的原则,即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由基层组织予以参与,由社会公众加以监督,再加上饲养人自身做到自律,是限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职责,需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治安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还负责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去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存在,其职责在于,对养犬时出现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展开,查处工作。

承担预防狂犬病等疾病健康教育职责的,是县级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的,也是县级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就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以及狂犬病病人诊治实施管理工作的,同样是县级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呢也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服务中心同样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还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还要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能够经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针对本居住地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业主委员会,能借助业主代表会议,就相关养犬管理事宜,依规制定规约,并且都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文明的方式饲养犬只,绝不能够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能够在其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划定禁止犬只进行饲养以及进入到的区域,而划定好的这个禁止区域,是应当提前30天对社会公布出来。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能够在重大节假日之际,或者举办重大活动的期间,去划定区域,临时禁止犬只进入,所划定的临时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天予以公布。

单位以及个人能够决定自身管理场所是不是允许带着犬只进入,做出禁止犬只进入自身管理场所决定的,就应该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

第十条,对于饲养大型犬只,其应当是在固定场所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状态。而烈性犬只,是被禁止进行饲养的。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确定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以及它们的体高、体长标准,然后将这些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带着犬只前往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前往动物诊疗机构,又或者前往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去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而后领取免疫证明,以及领取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不可携犬只进入,学校不容,医院不许,图书馆不行,博物馆不允,美术馆不让,展览馆不准,文化馆禁止,影剧院不可以,体育场馆不让进,游乐场不行,候车室不允许,社区公共健身场所不准入,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也不行。

二、禁止带着犬只搭乘除小型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当带着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必须事先征得汽车驾驶人以及同车乘车人的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当带着犬只出门的时候,应该给犬只系上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拉带领,要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儿童。

五,若饲养犬只对他人的正常工作起到干扰作用,且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干扰,那么饲养人应当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此来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还有业主委员会,能够依据实际情形,去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刻。

第十三条,养犬之人是不允许对自家所养犬只进行虐待行为的,也不可以遗弃所养犬只;一旦犬只出现死亡的情况,那么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残疾人带着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依循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五条,若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饲养该犬只的人,需即刻把被这只伤害他人的犬只所伤的人,送到医疗机构去进行诊治,并且要先行为其垫付全部的因受伤需要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而言,饲养人应马上把犬只予以隔离观察,要是有临床可疑症状,那就应当立刻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去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以加强教育,并且依法同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中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所抓捕的流浪犬只,会依照有关规定去进行处理。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条,从事犬类销售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这件事当中应当去到指定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鼓励,与养犬管理这项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以及动物医院,还有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或者诸般组织,或者个体性质的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所涉及的活动,去制定所属行业的规范,开展涉及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并且协助展开流浪犬只的收容工作,以及处理等相关工作。

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都拥有批评、劝阻以及举报的权利,任何个人同样具备这样的权利。

存在这样一条规定,关于第二十条的内容为,要是饲养人违背了此项规定之情形,饲养的是烈性犬只的状况下,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行让饲养人进行改正措施,同时给予这饲养人以警告,当这饲养人拒绝再不改正的时候,就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开始捕杀烈性犬只的行动。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发现一项情况,那就是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竟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这时,会责令饲养人去改正,并且给予警告,要是饲养人拒不改正,就会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而所需处理费用得由饲养人承担,同时,对于单位饲养人还行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饲养人则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饲养人要是违反了本规定第十二条当中的第(一)项到第(五)项规定,那么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去改正,并且给予警告。要是饲养人拒不改正,对于单位饲养人会处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个人饲养人则会处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第二十三条之中,当其表明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呢 ,会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去责令饲养人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呢 ;要是饲养人拒不改正的话 ,对于单位饲养人而言 ,会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呀 ;而对于个人饲养人来讲 ,会处于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饲养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即刻把被犬只所伤人送往医护机构施行诊治,且未率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责令饲养人作出改正,予以警告,若拒不改正,针对单位饲养人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针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犬只对他人生活有影响,且造成他人损害之时,被侵权的人获得了这样一些权利,其有权朝着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去进行投诉,也有权去报案,还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并且同样有权依据法律朝着调解组织去申请调解。

各个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报案,抑或是举报,又或者是控告之后,都应给以受理。要是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之内的,那就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倘若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就应当及时转交给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去处理。

第二十六条,那些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是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呢,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且责令改正;要是情节严重,然而还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就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所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抑或是报案、举报又或者是控告,若是不依照法律去进行处理,要不就是相互推诿的那一种情况。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

监制 | 周建波   统筹 | 吴发富

编审 | 宋晓峰   编排 | 余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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