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4月成股东 离职4年后天降百万债务 法院查明真相,判决被冒名登记者不应担责

日期: 2026-03-23 15:07:03|浏览: 3|编号: 16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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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莎 李兰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一次普通的实习,发生在几年前,它让小奇(化名)糊里糊涂成了公司股东,持有价值100万元的股份,即便小奇发现后赶忙要求公司把股权转出自己名下,可小奇作为历史股东,公司债权人还是要求他对那100万元未出资股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奇要怎样摆脱冒名股东身份带来的“后遗症”,实现这笔百万元债务的化解呢?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债务纠纷,判定小奇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习生成公司股东

被债权人起诉追债

成都有一家名为某贸易公司的,简称为A公司,它在2019年1月9日的时候成立了,其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经营的范围是销售建辅材料,还有建筑装饰材料等,它属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下,股东是罗某、胡某,罗某持股比例为95%,胡某持股比例为5%,法定代表人是宋某。在A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那个时候,股东是韩某、张某某,韩某持股65%,张某某持股35%,认缴出资的时间是2045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张某某把自己所拥有的35%的股权,转让给了晏某;2020年5月,晏某将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胡某,接下来,这100万元的股权又先后被转让给了实习生小奇、四川某企业管理公司(B公司);一直到2021年6月,B公司把该股份转回给了胡某。以上所有转让,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并且进行了工商公示登记。

后来,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把A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2000万元出资款债权拿来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原告李某某参与竞拍并成功竞得,这其中涵盖了与小奇相关的100万元股权。如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100万元股权的当前股东胡某向自己支付出资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本息,并且让其历史股东B公司、小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中,小奇由于具备监事身份,所以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实习生被冒名

不应对公司债务担责

在案件进行审理这个过程当中,小奇进行辩称,称自己乃是被他人冒名而登记成为了A公司的股东,所以不应该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小奇提交了在C公司(也就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那段期间(具体是2020年5月至8月)的工资流水,以及离职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小奇进行陈述,他在大学毕业之后于 C 公司实习之时提交了身份证原件,并且没有在复印件上对用途作出备注,只是才工作了几个月就离职了。小奇在得知自己被登记为 A 公司股东之后就去联系转股,没有参与 A 公司经营,没有获得利润,也不知道自己曾经担任过监事。一直到 2024 年银行卡被冻结了,才知道自己已经涉及诉讼了。

双流区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小奇这个人,是被他人冒名去登记成为A公司的股东的,这种情况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首先,小奇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之际,那时他刚刚大学本科毕业,将其所学专业也就是篮球专业,还有经历相结合来看,其并不具备成为一名商自然人的基础条件,并且,他的陈述与证据相互印证。

其二,小奇在尚不具备社会阅历以及经验之际,前往C公司实习,其工作岗位为司机,实习时长仅仅4个月,这般情形下,无法推断出小奇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亦或是接触或者应当能够接触C公司、A公司的经营资料与财务资料。

三方面情况是,A公司是C公司100%控股股东,小奇入职时向C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原件,之后该原件被复制,且复制时未备注用途,A公司完全存在获取其身份证信息的渠道,另外,当时工商登记尚未开展人脸实名认证,能够经由代办人员去办理,这就极其容易被心怀不轨之人冒名登记。

四是依据双方所予的证据材料而言,小奇未曾和A公司存有交易记录,并且也不能够证实小奇切实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了利润。

在五的情况中,是小奇在得知自己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后,马上及时联系去转出股权,并且觉得如此这般就不会有问题了,这种认知跟其年龄、经历以及教育背景等是相契合的,所以不应予以苛责。与此同时,面对着李某某所主张的小奇是A公司监事这件事,小奇入职的公司是C公司,其工作范围根本没办法推断出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接触或者应当能够接触A公司的经营资料以及财务资料,小奇当时的年龄、经历等同样也不足以去支持其了解公司监事的含义。

综上所述,双流区法院针对小奇相关情况,从其求学经历方面,从其从业经历方面,从其岗位性质方面,从其提交身份信息情况方面,从有无参与经营方面,以及从有无享受股东权益等方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再结合常识进行全面分析,认定小奇系被冒名登记成为 A 公司股东,判定其不应对 A 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进而做出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小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稍后,李某某对当初判决表示不服,朝着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在二审之后做出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打工人被“股东”不要慌

法官教你收集证据

近年来,公司债权人在自身债权清偿没有达成结果的情形下,追究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案件屡屡出现。很多时候,一些被起诉的股东常常会以自身是被冒名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来进行抗辩。然而对于冒名登记的认定,司法实践在一般状况下会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也就是需要被冒名的人能够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不知情。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被冒名的人想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其举证要求是比较高的。

在实践里,工商代办这种现象极为常见,人脸实名认证被推广应用的时间比较晚,仅仅依靠工商内档之中的签字并非自己所签这个理由,是无法达到那样的举证要求的,所以说这被冒名之人还应当从社会关系、经历以及与公司经营财务往来等各个维度去收集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出资,且把该他人用作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情况,那么冒名登记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当作理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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