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最终判决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把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召集起来,正式作出答复:乌木归属国家,给发现者奖励7万元的奖金的发放,是这样的安排。参与调查的逼近4万名网友当中,超过六成的网友持有这样的看法:乌木应当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觉得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除此之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另外表明,有接近一半网友对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表示支持。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当依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情况,来给吴高亮进行奖励。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政府援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援用先占原则,均属不妥当。梁慧星教授还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定是人为将其埋藏、隐藏。然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其中,“孳”乃繁殖之意。这款乌木既不是化石、矿产,也不是文物,法院判决时能够类推为天然孳息。另有,村民于河道之中发现乌木,河道归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乌木理应被河道所有权人国家获取。与此同时,“先占制度”并未被写进我国物权法,并且“先占”的前提必定得是“无主物”。而在此事件当中,“乌木是有主的”。并且,梁慧星也持有这样的看法,眼下政府给予的7万元奖励有点“过低”。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蒲万纯宣称,按照法律规定,乌木应当归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