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期间,四川彭州有个农民叫吴高亮,他偶然察觉到河道边埋藏着乌木,接着便雇来挖掘机想要把乌木挖掘出来。这么一挖掘,不仅挖出了价值高达上千万元的乌木,还引发了一场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停止的法律方面的口水仗。
争议,首先在吴高亮与当地政府间发生,吴理所当然地觉得自己是这批乌木的主人,然而当地政府官员却认定乌木应归国有,据称,这还是四川彭州国资办召集了涉及文物、林业、司法、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后的意见。
究竟是哪一个出具的意见并非关键所在,关键之处在于要拿出法律依据才行。首先去查看一下双方各自所持有法律武器 。
吴高亮所列举出来的是《物权法》第49条,该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在他的认知当中,由于乌木并不处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这个范围里面,所以此乌木不属于国家所有。
官方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乃是《民法通则》第79条当中的规定,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这背后所蕴含的逻辑在于,吴高亮挖掘出的乌木,其原来的所有人是谁恐怕难以查明清楚了,那么该乌木就应当归国家所有 。
自然都没问题的法律规定,然而小前天来了问题。试问乌木算不算那种“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呢?于我观点而言,不管是“埋藏物”。还是“隐藏物”。那其前提是该物品被人去为埋藏或者隐藏。《物权法》针对埋藏物以及隐藏物加以处理。明确表明需要依据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去操作。意思就是要历经一定的公告程序之后。要是没有人进行认领才归属国家所有。这些千年时长的乌木啊。从常理上去所做推断。必然是自然进行埋藏下来的。其本来就不存在“所有人”。并且也不需要所谓“公告”。依此判断,官方列举的法律依据,其实靠不上。
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教授,他赞同“国有论”,也觉得上述法律依据不合适,他给出了另一个依据,是说《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取得。山川河流归国家所有,这些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取得。
尽管梁教授身为声望极高的大师,然而依我之见,这次的推论存在一处显著的破绽,那便是乌木究竟算不算河道的“天然孳息”呢?母牛产下小牛,此小牛属于孳息;桃树上结出桃子,这桃子是孳息。但乌木并非从河道“产生”的,乌木与河道根本不存在原物和孳息的关系。既然乌木不是孳息,自然就不能运用此条款。
这个不适用于此情况,那个也不适用于此情形,乌木到底是什么呢?依我而言,乌木并非文物,并非矿产,并非河道所产生的孳息状况,亦并非前朝时期的那种“埋藏物”。乌木乃是自然给予的馈赠 。
就又有那样一些论者,把宪法的第九条抬了出来,其内容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全都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不过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会保障自然资源得以合理利用,还会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并且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去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依照这一条款而言,自然资源全都是国家的。当然其中也涵盖了这些乌木。
存在的问题是,那自然资源全都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达成方式是什么呢,就在我们日常平常的生活当中,公民去占有以及使用处于法律层面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这已然成为一种常态了,渔民进行捕鱼,山民去采摘,可从来没有听说过当地的政府凭借自然资源属于“国有”这个理由,强硬地没收渔民打捞得到的鱼或者山民采集到的蘑菇,另外一方面,在江河湖海里头有人淹死了,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也从来都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要是让“国家”依照所有权人的标准去承担所有因为自然资源而引发的侵权责任,那咱们国家的国库可是远远不足以用来赔偿的 。
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般的时代里,尽管称作“天下”皆归属“王”,然而却无法就此推断出,一旦有个农民在其自家田地挖到了宝物,那就必然要归属于“王所有”。所说的“王土”,首要所指的乃是治权。治理并不等同于拥有。草民处于“王”的治理范围之中,同样是存在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权的。
要换一种说法来讲,河流里面的那些鱼,从宪法层面来讲原本是归属于“国有”范畴的。然而,因为渔民展开的捕捞活动操作,从而进入到渔舱当中的鱼,却又变成了渔民个人所拥有的 。
实际上,这一道理于《物权法》当中同样能够寻觅到根据 ,像第118条所规定的那样 ,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归属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照法律能够进行占有、使用以及收益 。第119条又更进一步予以明晰,即国家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至于国家当下并不存在关于对乌木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这并不能去埋怨民众 。倘若要责怪,也应当首先去追问立法机关 。
据最新消息表明,吴高亮已然筹备前往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镇政府肆意滥用职权,存在行政违法情形。与此同时,他还打算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政府归还其本人所发现的乌木。对于吴高亮而言,乌木是否会化为泡影,并非他与当地政府所能决定,最终结果仍取决于法院。人们期待法院能够对乌木的归属给出公正裁决。(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