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公开,征求《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通知 。
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为更有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保障,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以及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起草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违法以及不良信息作出区分,其中第22条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予以明确。《办法》身为配套文件,主要是将《条例》第23条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以及提示办法去进行细化,进而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2. 以信函的方式,把意见投递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是,并且要在信封之上注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
所附内容:存在对未成年人内心健康发展产生潜在影响可能性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文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营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以及范围,和判断标准,还有提示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就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这是有关于第二条的内容,本办法所讲的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其定义如下,它并非是指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而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发布传播的其他信息,这类信息,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去模仿不安全行为,有可能致使未成年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有可能引导未成年人产生极端情绪,这还可能让未成年人养成不良嗜好等 。
第三条信息,其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去模仿,又或者实施不良行为,涵盖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可能引发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有着不安全驾驶这类危险动作,会诱导去模仿高风险行为,致使进入危险区域等,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
(六)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此抽烟含电子烟,宣扬未成年人饮酒,宣扬未成年人暴饮暴食,宣扬未成年人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
(八)宣扬那种代写代抄行为的,宣扬抄袭作弊行为的,宣扬逃学旷课行为的,宣扬校园霸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交友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饭圈”行为的;
(十一)诱导未成年的人参与网络主播,诱导他们进行充值打赏,诱导他们过度消费等行为,以此来博取关注或者谋取利益的 。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
(三)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四)宣扬畸形审美、崇尚审丑、低俗恶俗文化的;
(五)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运势命理等伪科学内容的;
(六)宣扬未成年人早恋的;
(七)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八)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内容。
第五条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导或教唆未成年人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当言行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的形象,进行摆拍,演绎出含有不良价值观的剧情内容,或者演绎出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
(三)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服务的;
以恶搞未成年人、借未成年人塑造引发争议的人设这样等等之类的途径来获取关注的 , 。
把未成年人用于短视频,使其长时间出镜,以此来积累人气,进而牟取利益,最终影响到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情况 。
第(六)点,对未成年人开展品行以及道德方面的测试,将不良现象并且还有非理性情绪进行放大的 。
(七)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未经过监护人予以赞同进行不适当的展出儿童学习、儿童生活等有可能使儿童隐蔽信息被暴露的情况,。
(二)诱导未成年人泄露个人或他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教授,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模式,方法攻略,的 。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第八条款项之下,针对本《办法》所牵连涉及到的网络不良类资讯信息,网络方面的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范畴之内的产品和从事服务这一工作的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当下现存的法律法规之中所规定的要求标准,采取那种起到防范防止以及抵制抵御的相关措施办法,以此来避免出现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情况。对于别的一些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备影响力的网络信息而言,从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所设定的要求,在信息展示呈现之前,于显著较为突出的位置地方作出明显能够被察觉到的提示 。
第九条,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理所应当为用户供给具备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且引导以及规范用户就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的提示方式涵盖:
(一)于文本的起始之处,或者末尾之时,亦或是中间恰当的位置,增添一些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之类的标识,又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还或者在文字周边部位,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于音频开始之处,或者末尾地段,或是中间恰当地点,增添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这般的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视频起始画面处,要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视频起始画面周边的适当位置,也需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视频播放时,可于视频末尾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还能在视频中间适当地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五)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十条,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所提出的要求,不可以在首屏位置,这属于产品或者服务很醒目的地方,容易引发用户予以关注的重点环节,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这些方面,呈现出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
为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健全技术措施,以此防范和抵制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能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产品以及服务里头,展示恐怕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网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