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门口挖到价值百万乌木 政府夺走称国有

日期: 2026-02-09 05:05:27|浏览: 25|编号: 16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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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34米,这一高度等同于11层楼的高度,直至如今通济镇都不存在如此之高的楼。乌木被运送到通济之后,引来了不少人过来围观。

但对通济镇而言,“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彭州市的文管部门表明,没有办法依据来对乌木实施处置,国土资源部门同样是这样说的。通济镇自己想着没有这份权力去处置乌木,是以就朝着彭州市方面(市委市政府)递交报告,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局引领文管部门去搞后续的安置工作,然而过去了几个月,直至目前都没有消息传来。

首要的问题在于:乌木究竟算什么?

乌木形成的时间,大多处于3000年到8000年这个范围,而且时间长短也各不一样,虽说这已然又是一段不短的时间了,可它还是没有足够的时长去成为植物化石,并且呢,它也是不属于矿产类型的,因此,可以这么认为,保护乌木这件事,并不适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张擎称,各地一旦发现乌木,通常会去找文物部门,然而实际上它并非文物,文物是指出自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物件,归属于社会学科范畴,而乌木却是一种经由自然形成、正处于向植物化石转变进程中的中间物品,属于自然学科领域。

肖礼颖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时,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里增添了一条内容,即“古树名木参照文物进行保护”,然而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明确了学科的分野,古树名木并不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同时修订的成都市地方法规就把这一条给删除了。

然而,于张擎、肖礼颖这般的文物学者看来,乌木蕴含着丰富的古生态信息,它是不可再生的那种“资源”,并且依旧应当归属于国有。

成都市有个很大胆的尝试,进行的方向是试图去制定地方法规,在2004年的时候,牵头的是市文化局文物处,然后会同了专家,为此起草了《成都市乌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不过很可惜,这一办法最终并没有正式出台。

公有是个“大箩筐”

喻远军曾代理过几起乌木官司,其代理思路是以“逆向思维”展开,即政府主张乌木国有,那么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是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政府不应与民争利的原则,私人发现并占有应属正当,2010年,喻远军为四川攀枝花的一起类似案件进行代理,然而他的当事人败诉了。

南方周末的记者察觉到,在四川众多地方出现的乌木被收归国有这一情况,官方所引用的皆是同一条款项,这条款项便是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其内容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句号。

接受采访的国内民法学者,观点并不一致——

孙宪忠。这个人,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他觉得,可以把乌木认定成那种所有权人不清楚谁的埋藏物。然后让“国家”取得它的所有权。为啥要这样,因为,其他几种集中起来的处理方案都根本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国法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却觉得,“埋”以及“藏”这两者,统统都归属于是人为做出的行为范畴,而乌木乃是自然生成的,并不属于那种埋藏物的类别。“埋藏物所指的是原本存在着所有人,并且是由该所有人将其埋藏于地下的那种情况。”。

不过,殊途同归:乌木都会落入公有的箩筐中——

尹田提出,乌木是有主物,该由土地所有人去享有,在中国这种情况,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所以呢,乌木能够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然而却肯定不会是吴高亮个人的。

孟勤国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其表示,我国法律虽未明晰无主物界定,然而大致含两种,其一为无所有权人,其二是所有权人称不明,乌木当属此范畴内的典型无主物。他还称,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个已然成为我国业界俗成了如此这般的实例。

是在国家所有制这个问题之上,有着磕磕绊绊的情况出现,于2007年的时候,物权法才艰难地得以通过。

孙宪忠称,在(物权法)立法之际,他曾多次表示反对,反对盲目地将所有无主物都处理为‘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因为这样的一种做法,常常是并无必要的,而且也是无法普遍予以实现的。孟勤国举例表明,诸如垃圾这类无主物,国家既不可能去主张国有,也没有必要去主张国有。

物权法避开了诸多国家以及地区民法都明确规定的“先占”制度,此制度是针对无主物而言,先实施占有的人能首先获取其所有权。

“先占”原则,早在罗马法当中就已经确立了,它源自人类古老的获取财产的自然方式,而且仍然广泛存在于人们日常的生活里面。实际上,拾荒者进行拾荒,这是为大众所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

一位研究人员阐释道,“先占”这一制度明显跟无主物归属国家所有存在冲突,物权法最终并未考虑关于它的内容。所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属于“无主物”范畴的物品,都会落入归国家所有的范围之中。

转而回到乌木事件,存在着一个可堪对比的例子,其位置处于吴高亮上游2里地方:那便是同属麻柳村的牟登良,他在河沟之内起出了一根乌木,这根乌木有大约1.8米之长,而且他并未受到任何阻拦,随后这根乌木已然被运到了彭州,正准备待价而沽呢。

实际上呢,民间有大量的挖掘行为,还有买卖乌木的情况,这已然成为了经济活动方面的一种常态了,无主的物品全都归国家所有,如此一来,政府常常便会陷入这样的一种境地,就是那种在执法的时候“抓大放小(选择性执法)”,而且在管理方面有所疏忽,甚至还出现了“与民争利”的状况,进而要面临社会上更多的诘问。

乌木在通济镇,经媒体报道了之后,持续地有不少人打电话过来,目的是想要进行购买,然而这些都被颇具智慧的政府给果断拒绝了。镇政府有着这样的想法,就是要把乌木当作能够吸引游客前来游玩的景点,从而进行一番打造,并且已经委托了四川省社科院里面的相关专家来制订方案,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的方案。

日常时候,体积庞大的乌木安稳地静卧于尚未投入使用的镇汽车站之内,那通道的大门紧紧关闭着。吴高亮仅仅能够驻守在门的外侧,眼巴巴地投以注视,他所关切在意的情形仅是存在着这般一个疑问:政府所应允的最高额度的奖励究竟还算不算作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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