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名贷款 烟台一市民最终获赔5000元

日期: 2026-02-12 23:08:01|浏览: 25|编号: 16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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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银行去申请 loans,却给工作人员告知说自己曾经于另外另外一家银行借了 100 万元款项,并且还有 60 余万元的本金以及利息尚未归还上去。海阳这个地方的市民范某毫无缘由地进入了银行的“黑名单”里头,这究竟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

公司扩规模想贷款竟被告知还有60万贷款

2009年6月,范某开办的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去到海阳市某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检索,发现范某于2003年7月30日在烟台市福山区一家银行办理了一笔本金100万元的贷款,还有60余万元的本息尚未偿还。因为存在此不良记录,海阳市这家银行拒绝了范某的借款业务。

此后经过查明确认,这一百万元乃是其他人借助冒用范某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复印件,从烟台市福山区的一家银行进行的借贷行为。事情已然发生了六年时间,若不是范某前去办理贷款事宜,那么他依旧会被蒙在鼓里,对此毫不知情。

被人冒名贷款100万无奈之下诉诸公堂

随后,范某经过多方去查询,才得以得知此情况,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的职工曹某,因其之前的业务关系,获取到了他以及他妻子的证件信息。在2003年的时候,曹某向某保险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消贷部业务经理姜某,提供了范某与其妻子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复印件。

姜某凭借其工作之便,寻至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了个人汽车车贷业务,其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保险确认书上范某及其配偶的署名是曹某所签。待手续办妥后,该笔贷款获批并转至姜某账户。随后,姜与曹再将此款中的50万元出借给吕某。此100万元的贷款由姜某按月至银行偿还,直至2006年前后,姜某资金短缺,遂停止还款,之后银行多次催缴,均未成功。

2009年7月23日,范某称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又说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支行,也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还表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同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基于此,范某将此事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

不良记录被消除获赔精神抚慰金5000元

凭什么冒用范某身份去借款的姜某以及曹某没被起诉呀?按照该案审判长所讲,姜某以及曹某在借冒用范某身份去借那100万元以前,各自在银行借贷了大概500万元,压根没有还款能力,因而范某起诉的时候顾及到这个情况就没把两人列为起诉对象。

海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范某于金融系统那里存在的不良信用记录,针对其被公众知晓的可能性以及范围而言是极小的,所以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然而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这种情况,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害。

该笔贷款得以成功贷出,源于福山区某银行工作人员未依商业银行贷款程序规定严格审查贷款人身份,且未审查贷款合同是否由贷款人本人签订致使成此状况,该银行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使得范某之名被侵犯,福山区某银行应担审查不严之责,该行因审查松垮让范某于金融机构诚信度受损。

最终,法院裁定,烟台市福山区的某银行,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将范某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并且要在烟台市的范畴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范某做出赔礼道歉的行为,同时赔偿给范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李大鹏,王洪沛,程延平,孙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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