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该如何文明养犬 解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日期: 2026-02-16 09:10:20|浏览: 28|编号: 1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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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大社会所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本月15日正式展开实施。此条例跟以往本市相关规定存在何种不同之处?条例开始实施以后,“无证犬”能不能凭借这个从而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能不能获得有效的控制?“一户一犬”又会怎样具体去执行呢……针对于一些市民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将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等邀请过来给予权威解读。

收费标准将正式公布

本市狗证办理存在分区域收费情况,中心区域收费两千,环线外一千,农村一百,公安部门统计显示本市经登记饲养犬只数量从九十年代初的四点五万条增长到如今的十四万条,另据推测本市无证犬只数量超六十万条,可见登记办理狗证的不到总数四分之一,相当一部分养犬人因收费高不为爱犬办证,四分之三“无证犬”现象令人深思。

【规定】,条例第二十条作出规定,养犬人需要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的费用,还要承担犬只电子标识的费用,以及相关证件的费用,还有管理服务的费用。其中,狂犬病免疫对于具体费用标准,是由市物价部门去核定的。而电子标识,其具体费用标准同样是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核定的。至于相关证件以及管理服务费,它们的具体费用标准,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一起去核定的,并且之后会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解读】狂犬病免疫的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子标识的收费,同样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市物价局、市农委已确定了收费标准。狂犬病免疫,若采用进口疫苗,需60元,若采用国产疫苗,需40元,电子标识植入,需60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还有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能够在不高于这一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免疫点的具体收费标准。

被条例所规定的那些相关证件以及管理服务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呢,应当依照能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求,合理去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这一情况,还有要跟社会承受能力相适配的原则来确定收费标准之事。市物价部门正在跟市财政部门一起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会在5月15日条例实施之前正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此外,条例倡导养犬人针对所饲养的犬只施行绝育手段。养犬人为所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借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少一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每户限养一犬,已办理登记依然有效

此现象中,陈先生家里饲养着两条狗,这两条狗都办理了养犬登记且已经连续七年缴纳了相关的管理费。孙女士同样养了两只宠物狗,然而之前却并没有办理狗证,面对每户限养一犬这样的规定情况,他们各自的具体情形该怎么去进行处理呢?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个人于城市化地区之内进行饲养犬只这一行为时,每户是被严格限定为能够饲养一条犬只的。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个人于城市化地区之内饲养犬只的情形下,每户限定养犬数量为一条。”其中所提及的“户”,是以“房”作为认定单位的,也就是说“一套房的养犬限定是一条犬”,要是家中已然饲养了两条或者超过两条犬只的话,就需要划分成两种状况:其一,在条例施行以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养犬登记的犬只,能够继续进行饲养;其二,没有办理养犬登记的情况而言,养犬人务必要把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至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来进行饲养,要不然就要送交至犬只收容所。对于“不免疫且不登记的犬只”而言,要是主人执意把犬只关在家里当成未登记的犬,一旦被发现,就会依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因城郊情形存在差异,限养区域为城市化范畴。条例针对“城市化地区”予以阐释,其指的是《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所明确的中心城、新城以及新市镇。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市民楼先生家里养了一只德国牧羊犬,当他出门去遛这只狗的时候,那只牧羊犬有着彪悍的外形,常常致使周围的百姓与之保持距离,躲开这只狗。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委进行核定,其目录如下: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与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包括英国斗牛犬,还有英国老式斗牛犬,以及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带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要是违反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话,公安部门会将犬只收容。

幼犬满三个月须打疫苗

有的市民选择领养刚生下来的幼犬,不少市民如此做事,然而因接种点距离格外远,导致不是便利的发展情形,致使有的市民没有能够及时地为幼犬打成免疫接种预防针对相应情形,进而埋下了潜在的隐患危机情况,出现问题待解决。

【规定】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在本市,对于饲养的犬只,会依法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当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时,养犬人需要把自己饲养的犬只,送到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去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还要植入电子标识。兽医主管部门会依据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来设置狂犬病免疫点。那些经过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能够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且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为便利市民能在靠近自己居住的地方给犬只打疫苗,本市于徐汇、长宁、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普陀等九个中心城区新设立了十九家接种点,平均每个区有两家,这些接种点全都挂着统一的接种标识。而在其余九个区(县),一共设置了大概一百三十家接种点,这些接种点统一挂着印着“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的标牌。市民一定要到具备资质的机构,给自己出生已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疫苗。

死犬尸体不得自行掩埋

【现象】部分犬主发现自家犬只感染了狂犬病,却未采取任何应对举措,更不及时进行报告;当犬只死亡之后,养犬人常常采用掩埋或者乱扔的方式,这给环境卫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

有一种规定是,条例当中的第二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要是养犬的人发觉自己饲养的犬只感染了或者是疑似感染了狂犬病,那么养犬人就应当马上采取像隔离之类的控制措施,并且还要向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或者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去报告。之后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要是犬只在饲养期间死掉了,那么养犬人就得依照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把犬只尸体送去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地。若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养犬人以及动物诊疗机构不准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现在,每个区都设有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若养犬人发觉所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在及时报告之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便会针对不同病例予以不同处置。若死犬尸体违反规定,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会责令作无害处理。倘若拒不进行无害处理,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会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园等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禁狗令

有些养犬的人,觉得那免费的公园,还有开放式那种绿地,是特别好的能去遛狗的地方。

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 ,办公楼 、学校 、医院 、体育场馆 、博物馆 、图书馆 、文化娱乐场所 、候车 (机 、船)室 、餐饮场所 、商场 、宾馆等场所 ,是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 ,公共汽车 、电车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也是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的。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 ,能够决定自家那管理场所是不是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乘坐出租车时携带犬只的,那是应当获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才行的。居民委员会,其能够依据相关公约,或者村民委员会,它可凭借相关规约,还有业主委员会,也能按照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去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解读】除条例规定不许的,公园等场所负责人能自主判定是否准许携带犬只进去。不过要是禁止犬只进去的,得设置显眼的禁入标志。

犬只外出应当挂牌束带

【现象】好多犬主在遛狗之际,偏好解开牵狗绳,使得宠物狗能够自由地活动,狗狗是开心了,然而却令其他游客心里充满恐惧。另外还有犬主并不及时去清除犬只的粪便,导致弄堂里又脏又臭,以至于居民常常针对狗粪扰民这一问题进行投诉。

条例作出规定,养犬之人带着犬只外出之时,应当给犬只挂上犬牌;要为犬只系上牵引带,而且牵引带的长度不可以超过两米,处在拥挤的场合得自觉把牵引带收紧;大型犬只另外还必须戴上嘴套。要是违反了这几项规定,那么由公安部门责令进行改正,并且还能够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养犬人没能及时将犬只排泄的粪便清除掉,那么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进行改正,要是拒不改正的话,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要是犬吠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会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在警告之后仍不改正的,会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解读】条例增强了针对养犬人自律的要求,设置专章来规定养犬行为规范,就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排泄物污染环境、弃犬管理、染疫犬只处置等公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给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着重于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降低不规范养犬行为,引领市民规范养犬。丁伟说道,立法的功能终究是有局限的,本市的一些狗患问题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了,情况严重到难以改变,我们既不抱希望,也不能够期盼着法规一旦颁布出来,一夜间就能把所有的“狗患”都解决掉。要是想从根源上解决狗患问题,关键重点在于提升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养犬管理等社会领域进行立法了,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相互重叠的领域,目前社会上对不规范养犬行为反映强烈,大多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属于不文明行为或者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在这些领域里,法律有的时候没办法代替道德发挥作用,所以呢,立法在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之际,确定了养犬管理原则,这个原则是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

收容、领养流浪狗须公安认可

目前本市有一定数量的流浪犬存在,其中一部分流浪犬乃是养犬人遗弃的犬,这些犬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潜在威胁,不少市民觉得应该组织一个团体去抚养它们,且一些组织和民众也很乐意参与收容领养。

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存在这样一类情况,关于流浪犬只,还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此外因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之后被收容的犬只甚至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无人认领的犬只,这些多样的待领养犬只,在经过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检疫且确实合格的情形下,那么便能够由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或是单位进行领养此行为。

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若经市公安部门认可之后,能够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然而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准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借助购买服务之类的形式予以支持,并且履行监督职责。

解读表明,允许爱犬人士、行业协会等领养收容犬只,这种举措十分人性化,还契合时代发展诉求,具体收容、领养工作开展时,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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