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归属之争为何屡演不止?

日期: 2026-01-30 18:05:30|浏览: 27|编号: 1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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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段时间,潼南县有八位村民心里有些不太明白,一年之前,他们于当地的河道之中挖出了一根长度为三十米的乌木,而后将其售卖获得了十九点六万元,众人把这笔数量不算少的意料之外的钱财给分了,如今天河区财政局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归还这笔资金,此前法院一审审判以及二审审判都判定村民们需要还钱 (10月30日《重庆晚报》)。

伴随着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乌木价款归属方面的那场纷争有了法律层面上的一种说法。然而呢,由该案所引发起来的争议并未由此完全平静地尘埃落定。不但那些因为判决而被判还钱的村民们想不明白这个结果,就连公众舆论在这份判决之后,绝大部分也都是处于同情并且支持那些村民的状态呢。

乌木归属引发的所有权纠纷,这些年在报纸上屡屡被提及,引发诸多争议。像2012年初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镇政府认定为“国有”的案子,网友质疑所谓“国有”过于强势,属于“与民争利”。一审法院驳回了乌木发掘人的诉讼,二审法院也驳回,不过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驳回的原因是,涉案乌木的发掘地并非原告所说的自家承包地,所以原告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回避了从法律角度对乌木所有权归属进行定性。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乌木特别是巨型乌木,因有着高达数百上千万的极其高昂的市场“天价”,从而备受众人关注,由乌木备受关注一事进而引发了发掘人与代表“国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的乌木权属方面的争执。而实际情况是,关于乌木的归属,不管是民法,还是物权法,又或者是矿产资源法以及文物保护法,在法律层面上都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这大概就是乌木归属之争频繁不断地上演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了。

基于法理来考量,要把乌木判定为矿产资源或者文物遗存,这是存在困难的,将其收归国有缺乏充足依据;并且,要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也是有难度的,原因在于乌木都是经过几百上千万年的地质沉降、微生物侵袭等自然演变而形成的,并非是人为进行埋藏或者隐藏所导致的结果,而对于所谓的“埋藏物、隐藏物”,按照一般法律文义的解释,自然而然应当带有明显的人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自然资源保护范畴,法律欠缺明确细则规定,如此一来,相对来讲,“无主物先占”原则于法理层面、情理层面就更具合理性,这使得“天价”乌木的发掘者获取了更多民间舆论的支持。尤其是当一些零零散散的乌木被乡民以低价售卖,甚至当作柴火烧却无人予以关注,而一旦发现巨大的“天价”乌木时,往往就会被当地政府部门以所谓的“国有”名义进行争抢,此时更会遭受民间舆论指责其“与民争利”。

30米长度的巨型乌木,其在市场上所具备的价值能够达到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村民售卖乌木所获得的19.6万元,与之相比较而言是极其渺小、不值一提的。所以,笔者认为哪怕地方方面要借助“国有”这个名义来主张自身权利,也理应将主要精力投放于怎样去追缴已经售卖出去的天价乌木这件事情上,在此基础上进行珍藏操作、实施保护举措,目的并非在于“钱”而是在于“保护”,以此来展现其对于国有资源进行保护的坚定决心以及姿态,而并非是忙着跟村民展开“打官司”这一行为,去争讨那数额微小、微不足道的乌木价款。对于像乌木这种所有权归属没办法确切厘清的情形,急需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从而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出现。(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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