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作废?好大的口气! 经调解全额退款

日期: 2025-10-15 09:06:16|浏览: 15|编号: 15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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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肖玲玲 通讯员 姜峰 马先东 报道

本报道11月4日 提货凭证失效后不再有效,商家有理吗?消费者有理吗?近期,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了这起纠纷,最终达成和解,商家全额退还了王女士的购买费用。

国庆节前夕,市民王女士在市南区某酒店用398元买了中秋月饼礼盒,酒店职员给了她一张提货凭证,并告知她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才可兑货。但王女士因故外出,未能及时使用该凭证,回来时却发觉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商家以凭证已失效为由,不肯退款也不肯发货。一张价值数百元的提货凭证就这样作废了,王女士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向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湛山所提了申诉。

依照相关法规,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办事处的监管人员指出,酒店售卖的提货凭证属于预付式消费的一种,法律对此有具体规定:有明确身份信息的消费卡不允许设定使用截止日,而未标明身份信息的消费卡的使用期限则不得短于三年。所以本案里酒店单方面注明的使用时限,应看作是违背法规的无效内容,所谓的“过期失效”是站不住脚且不恰当的。使用期限内,顾客能够获得指定的物品,店家若因物资不足等缘由不能供应该物品,即构成店家违背承诺,这时应当退还费用或在顾客许可下,调换其他同等价值的物品;倘若顾客在期限内未取货,则视为顾客违背约定,顾客的取货资格将终止。

但是,提货权消失不代表所有权也消失,在这种情况下,顾客仍然可以要求退回部分货款,商家必须在减去合理的开销后,把剩余的钱还给顾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扣除的数额不能超过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商家私自认定过期即作废,这明显损害了顾客应有的权益,属于不公不正的规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某些条款,有可能是“霸王条款”。

执法人员细致说明并协助沟通,酒店了解情况后,决定给予特别对待,全部退还了王女士的购买费用。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告诫公众,需留意相关商品或服务能否正常使用,一定要小心对待代金券的购买和使用,特别要关注面额巨大、使用期限短暂的消费券,要理性消费、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会员卡,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签订协议,同时要妥善保管发票或收据、消费(购物)卡等文件,尽量在有效期内用完,以免过期后引发争议和损失。面对某些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所谓“过期作废”等不合理规定,消费者应当坚决拒绝,并且要学会借助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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