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5000余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回家”了

日期: 2026-01-06 07:01:32|浏览: 37|编号: 16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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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咯!回家了!”

6月28日上午,有一个系列宣传活动“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它是由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举行的,这个活动在南岸区广阳岛举行,在那里,5000余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被放流到长江内,这些鱼类包括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 。

长江鲟,又被称作达氏鲟,它是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的鱼类,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着“水中国宝”的美誉,它是和恐龙在同一时期存在的古老物种,还是研究鱼类以及脊椎动物进化方面的活化石。因为受到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这类因素的影响,长江鲟的野生种群基本上已经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

2018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出台了《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 - 2035)》,在严令禁捕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了开展长江鲟资源恢复以及自然种群重建行动的要求。

今日,特邀渔业专家是姚维志教授,江津区林业局水产工程师是蒋华敏,在他们的见证与监督下,参与活动的有代表、委员,还有法官等,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就是广阳岛,放流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为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三种鱼苗,数量达5000余尾,价值合计10余万元。

用于购买鱼苗所需的资金,源自重庆市五中院近期所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里,被告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的综合执法力量,在活动之现场,通报了近期各地收缴禁用渔具之类情况,且是依法收缴,随后,针对已收缴的可视竿、矶竿、手竿、钓具、地笼网等,共计1800余副禁用渔具,展开现场集中销毁行动。

多家餐饮企业的代表,还于现场联合发出倡议,此倡议是面向全市涉鱼餐饮企业的,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禁渔令”,不能收购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类野生鱼,不可加工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种野生鱼,也不准销售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种野生鱼,并且要自觉接受社会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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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里猎捕鲟鱼 三人受到严惩

2021年1月19日之时,吴某某、刘某、蒋某某之处境为,他们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的江心岛游玩着,于此当中,吴某某提出江心岛水域存在渔网,且还让刘某、蒋某某去收取该渔网。蒋某某驾驶皮划艇,载着刘某,共同前往吴某某所指点的水域,收取到包括 3 尾鲟鱼、2 尾花鲢等在内的渔获物 。

吴某某与刘某,还有蒋某某商议过后,采取携带渔获物的行动,前往朋友家中一道去共同食用鲟鱼,。

按照西南大学司法鉴定给出的认定结果,吴某某、刘某、蒋某某所猎捕从而食用的鲟鱼当中,存在1尾是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长江鲟,其价值为人民币7.5万元 。

又再查明,在2019年3月起至2021年2月这段禁渔期期间,吴某某有过多次行为,是在哑巴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捕捞,所捕捞的是鲤鱼、草鱼、鲶鱼等诸如此类的渔获物,之后还将这些渔获物出售给刘某某、吴某、谢某某,此三人是另案处理的情况,最终吴某某通过这些行为共计获得了人民币23690元的利益。

江津区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已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禁渔的区域、禁渔的时期非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又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按照法律判处了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且分别予以罚金处罚,吴某某违法所获得的利益要进行追缴 。

一审法院宣判后,吴某某、刘某、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吴某某有非法捕捞行为,吴某某有杀害行为,吴某某还有食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一尾这般的行径,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长江规定的禁渔区域内,于禁渔的期限当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对于所涉及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着实充分,定罪准确无误,审判程序符合规定,维持原审针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判决。

二审判处做出改判,被告人刘某、蒋某某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了罚金以及生态修复金,呈现出有悔罪表现,在此情形下予以从轻改判,其中刘某被判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某被判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且也要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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